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輝
- 送達代收人
- 童威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287號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 萬129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