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盛億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