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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鄭佾瑩郭銘禮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0號

上訴人
陳南晉
輔佐人
陳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320 元,經本院於107年1 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同年月22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2 至195 頁)。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96 至197 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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