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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告
張孟如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被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若榆律師
參加人
鴻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宗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 項主文」

「更正後記載」之「但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應更正為「但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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