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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3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
被告
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紘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鄧文敦
被告
蔡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
    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
    本院應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智公司)於民國104年
    12月1日邀同被告鄧文敦、蔡宜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3日
    起至109年12月3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利息按月計付,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78%機動計算
    (現為5.1%),倘逾期償還本息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
    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廣智公司僅還款至106年3月14日止即未再依約
    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餘230萬1,724元及自
    10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迄未清償。
  ㈡被告廣智公司另於105年12月6日邀同被告鄧文敦、蔡宜容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2
    月7日起至106年4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
    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6
    %機動計算(現為4.69%),倘逾期償還本息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
    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廣智公司僅還款至106年3月6日止
    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350萬
    元及自106年3月7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
    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
    戶公告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
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
│    │幣)      │                    │                        │
├──┼─────┼──────┬───┼──────┬─────┤
│ 1 │230萬1,724│自民國106年3│按年息│自民國106年4│按左開利率│
│    │元        │月15日起至清│5.1% │月3日起至106│10%      │
│    │          │償日止      │      │年10月2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按左開利率│
│    │          │            │      │10月3日起至 │20%      │
│    │          │            │      │清償日止    │          │
├──┼─────┼──────┼───┼──────┼─────┤
│ 2 │350萬元   │自民國106年3│按年息│自民國106年4│按左開利率│
│    │          │月7日起至清 │4.69%│月7日起至106│10%      │
│    │          │償日止      │      │年10月6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按左開利率│
│    │          │            │      │10月7日起至 │20%      │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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