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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告
立言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傑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代理人
朱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9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107 年11月27日所提之「民事陳報狀」及被證31、「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暨聲請調查之證據;原告於同年12月5 日提出之「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狀」,倘有任何補充陳述或意見,請於同月26日前具狀提出。兩造如有其他事證,亦請於同日前具狀陳明,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76 條、第447 條關於促進訴訟失權效之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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