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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言翻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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