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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告
長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何昌憲
被告
被告
何昌展

      何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長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炬公司)於89年5月6日即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一字第89383967號函撤銷登記,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被告長炬公司應行清算,清算中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長炬公司董事除何昌憲外,尚有何昌穎、何友善,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被告長炬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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