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 當事人
    林奕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   告 林奕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趙盈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