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 當事人林奕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 告 林奕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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