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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被告
展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榮
被告
彭昱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采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玖仟伍
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
    第18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
    上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源公司)先
    後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及105 年8 月15日邀同被告林嘉榮
    、彭昱璋2 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2 份授信契約書,
    雙方約定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400 萬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嗣展源公司因營運週轉之需,於104 年10月至10
    6 年2 月期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8 筆合計997 萬495 元,
    並約定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借款,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53% (目前合計為年息3.61% )計息
    ;如附表編號5 至8 所示之借款,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準利
    率指數加碼年息1%(目前合計為年息3.675%)計息;且遲延
    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展源公司於106 年5 月26
    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其中如附表編號5 、
    6 所示之借款已於同年月11日屆期而未清償,是展源公司依
    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展源公司合計尚
    積欠原告本金467 萬9,54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又林嘉榮、彭昱璋2 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對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次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72 第1 項、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
    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故連帶
    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
    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當庭表示就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為認諾,有106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即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等敗訴判決,故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7 萬
    9,54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 萬7,332 元,被告雖對原告關於訴訟
    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惟被告未證明原告無庸起訴,即無從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仍應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新│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原 借 款 金 額│
│    │臺幣)      │              │                │                    │  (新臺幣)  │
├──┼──────┼───────┼────────┼──────────┼───────┤
│ 1  │27萬6,373元 │104年10月8日至│自106年6月9日起 │自106年6月9日起至106│195萬元       │
│    │            │106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8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1%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2  │14萬8,812元 │104年10月8日至│自106年6月9日起 │自106年6月9日起至106│105萬元       │
│    │            │106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8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1%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3  │78萬9,551元 │105年8月26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80萬元       │
│    │            │107年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1%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4  │52萬6,368元 │105年8月26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20萬元       │
│    │            │107年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1%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5  │91萬4,968元 │105年11月11日 │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30萬元       │
│    │            │至10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75%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6  │49萬2,543元 │105年11月11日 │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70萬元        │
│    │            │至10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75%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7  │99萬5,151元 │106年2月17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128萬821元    │
│    │            │106年8月17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75%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8  │53萬5,781元 │106年2月17日至│自106年6月6日起 │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68萬9,674元   │
│    │            │106年8月17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年12月5日止,按左列 │              │
│    │            │              │息3.675%計算。  │利率10%,自106年12月│              │
│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合計:467萬9,547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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