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樂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伯利恆綠能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銘 上訴人即 被 告 伯利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恩典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慧喬(原名宋芷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因106年訴字第2595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