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樂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伯利恆綠能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士銘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伯利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恩典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慧喬(原名宋芷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因106年訴字第25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