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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樂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伯利恆綠能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銘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伯利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恩典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慧喬(原名宋芷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齊因106年訴字第25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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