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 原告
- 陳秀鳳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鄞義賓
- 原告
- 鄞芳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淑卿律師
- 被告
- 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隆
- 被告
- 陳雯琪
- 被告
- 陳三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見忠
- 被告
-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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