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原 告 陳秀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鄞義賓 原 告 鄞芳薰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被 告 陳雯琪 陳三儀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被 告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