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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 原告
    陳秀鳳鄞芳薰
  • 被告
    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雯琪黃沛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原   告 陳秀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鄞義賓 原   告 鄞芳薰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被   告 陳雯琪 陳三儀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被   告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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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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