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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7號

原告
陳秀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鄞義賓
原告
鄞芳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告
瑞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被告
陳雯琪
被告
陳三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
被告
黃沛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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