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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3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頌華
被告
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智喻
被告
陳閨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玖旺屋公司)、游智喻、陳
    閨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玖旺屋公司前邀同游智喻、陳閨秀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簽訂保證書,以本金新台幣(下同
    )350萬元為限額,連帶保證玖旺屋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
    債務。嗣玖旺屋公司陸續於103年11月17日、12月15日、12
    月16日、11月17日、12月15日、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4萬元
    、9萬元、21萬元、126萬元、21萬元、49萬元,約定借款期
    限分別至106年11月17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6日
    、106年11月17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6日,利息
    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1.75%機動計算,並均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按約定書第5條約定,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未依約繳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借款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
    玖旺屋公司嗣未依約清償,則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上開
    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迄今共欠1,15
    0,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游智喻、陳閨
    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借據
    6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218,645元   │自105年10月29日起 │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28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9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2  │35,558元    │自105年10月16日起 │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5%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16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3  │90,929元    │自105年10月20日起 │自105年11月20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9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4  │510,169元   │自105年10月29日起 │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28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9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5  │82,959元    │自105年10月16日起 │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5%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16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6  │212,173元   │自105年10月20日起 │自105年11月20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9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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