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3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頌華 被 告 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智喻 被 告 陳閨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玖旺屋公司)、游智喻、陳閨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玖旺屋公司前邀同游智喻、陳閨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簽訂保證書,以本金新台幣(下同 )350萬元為限額,連帶保證玖旺屋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 債務。嗣玖旺屋公司陸續於103年11月17日、12月15日、12 月16日、11月17日、12月15日、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4萬元、9萬元、21萬元、126萬元、21萬元、49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106年11月17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6日 、106年11月17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6日,利息 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1.75%機動計算,並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按約定書第5條約定,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未依約繳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玖旺屋公司嗣未依約清償,則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上開 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迄今共欠1,150,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游智喻、陳閨 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借據6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218,645元 │自105年10月29日起 │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28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9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2 │35,558元 │自105年10月16日起 │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5%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16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3 │90,929元 │自105年10月20日起 │自105年11月20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9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4 │510,169元 │自105年10月29日起 │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28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9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5 │82,959元 │自105年10月16日起 │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5%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16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 6 │212,173元 │自105年10月20日起 │自105年11月20日起至106│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5月19日止,按左列利 │ │ │ │利率4.33%計算。 │率10%,自106年5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率20%計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