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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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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
被告
朱偉溱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金龍(王俐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金龍為被告王俐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俐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6 年9 月1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王金龍1 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王俐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紀錄、繼承系統表、王金龍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6 年12月29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134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9 、158 至159 、183 頁)。茲王金龍、原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66 頁),爰依職權裁定由王金龍為被告王俐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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