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 原告
- 樂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柏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長文律師
- 被告
- 朱偉溱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王金龍(王俐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金龍為被告王俐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俐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6 年9 月1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王金龍1 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告王俐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紀錄、繼承系統表、王金龍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6 年12月29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134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9 、158 至159 、183 頁)。茲王金龍、原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66 頁),爰依職權裁定由王金龍為被告王俐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