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 原告
- 樂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柏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長文律師
- 被告
- 朱偉溱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王金龍(即王俐蓁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宥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請兩造於107 年6 月27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法人商譽受損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除業陳明者外,請惠予表示法律上之意見。
(二)關於附表四編號5報導所載之離職員工爆料、陳述內容是否不實;暨原告請求倘有理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請兩造確認有無其他事證提出或聲請調查。
(三)原告其餘應補陳之事項:
1、原證5 所示前置濾心、紫外線濾心殺菌後之過濾水,除供給製冰機製作冰塊使用外,是否同時供給為飲用水使用?
2、除業於原證6 提出者外,倘有其他關於「B.K.牛肉」之產品資料,並請一併提供。
3、原證11、附表2 、5 所列全臺各餐廳、物流等,是否均屬原告樂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所屬分店或物流中心?其等資產、損益等財務事項,是否均歸屬於原告?請惠予陳明此部分原因事實。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