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31號原 告 樂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劉長文律師 被 告 朱偉溱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金龍(即王俐蓁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宥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以王俐蓁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王俐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6 年9 月15日辭世,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王金龍1 人等情,有王俐蓁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紀錄、繼承系統表、被告王金龍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6 年12月29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1340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49 、158 至159 、183 頁)。茲被告王金龍、原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166 頁),經本院於107 年1 月9 日依職權裁定由被告王金龍為王俐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本院卷一第194 頁),應先敘明。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 條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本院卷一第4 頁)。嗣王俐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6 年9 月15日辭世,被告王金龍於107 年1 月9 日承受訴訟,原告於:①107 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更正第1 項聲明為:被告王金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俐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朱偉溱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一第307 頁);②同年5 月16日,以民事訴之變更暨陳報狀變更第1 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二第10頁反面)。經核,原告上①聲明之更正,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上②訴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朱偉溱與被告王金龍之被繼承人王俐蓁為舊識,渠等2 人於106 年4 月初,至伊旗下「野宴日式炭火燒肉餐廳萬華桂林旗艦店」(下稱野宴桂林店)任職,被告朱偉溱為儲備店長、王俐蓁為工讀生。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任職期間即舉止有異,被告朱偉溱甚曾言語恫嚇其他員工。嗣於同年月27日,被告朱偉溱以母病為由臨時請假,經店長訴外人侯芝瑛要求協調班表,乃遭被告朱偉溱斷然拒絕,侯芝瑛雖仍同意請假,然渠等2 人自是日起即未再上班。同年月30日,被告朱偉溱突擅入野宴桂林店廚房拍照,雖經員工阻止,仍拒絕刪除照片,後始離去。同年5 月17日,壹週刊以獲甫自野宴桂林店離職員工「阿偉」、「小王」爆料,乃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負面報導(下稱系爭壹週刊報導)。同日三立新聞亦電訪被告朱偉溱,刊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負面報導(下稱系爭三立報導)。系爭壹週刊報導嗣經如附表二所示多數媒體,以如附表二所示報導時間、型式廣泛轉載、引用。壹週刊雖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隱匿爆料者姓名,然自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之姓名特徵、渠等離職時間,暨朱偉溱離職前與伊發生糾紛,更擅入野宴桂林店廚房拍照各節勾稽,爆料者「阿偉」、「小王」為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應無疑義。 (二)依系爭壹週刊報導內容以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向壹週刊爆料內容略為: 1、關於「食品安全衛生」部分: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指摘野宴桂林店將掉到廚房地上之食材,撿起沖洗後繼續使用;回收吃剩食材,重新裝盤於下桌客人;將氣味帶酸味、疑似壞掉之「BK牛肉」說成特殊調味;切肉砧板緊鄰大垃圾桶,具衛生疑慮;海鮮盤下方鋪墊之冰塊由自來水製作,海鮮可能泡在生水中;自助飲料機未見清洗;泡芙進出冰箱多次;周末假日忙碌之際,食材自開店後即置於室溫下,直至打烊才收起,夏天易變質;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清洗碗盤,遇週末假日忙碌之際,洗碗槽從早洗到晚均未換水,水質更黃濁無泡沫云云。 2、關於「勞資問題」部分: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指摘野宴桂林店要求平日業績2 萬元、週五5 萬元、週六、週日8 萬元,因未達成業績目標,無所不用其極cost down (即降低成本)。被告朱偉溱接受三立新聞電訪,另指稱請假遭刁難,公司多為兼職員工,疑似逃避勞健保提撥等云云。(三)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爆料內容俱屬惡意不實。野宴桂林店食材落地必遭丟棄,未曾回收食材;「BK牛肉」為黑胡椒醃製牛肉,而非變質;海鮮冰塊乃以過濾水製作;自助飲料機亦常清洗;泡芙未曾1 日內進出冰箱數次;食材自冷凍庫取出後,均置於具冰箱功能之廚房沙拉吧中適當保存;洗滌碗盤均以專用洗劑,並依相當程序為之,而洗衣粉為刷地使用,洗碗槽之水非無更換,復無違反勞工法之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北市衛生局)曾於106 年5 月12日前來稽查(下稱系爭5 月12日稽查),關於環境衛生、食材來源、保存均稱合格。而因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不實爆料,致消費者對於伊所屬連鎖燒肉店食品安全衛生信心動搖,重創伊商譽,事發後伊、關係企業所屬野宴餐廳2 月內營業額驟減650 萬元,現仍持續受損。王俐蓁於106 年9 月5 日逝世,其繼承人被告王金龍應與被告朱偉溱連帶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所提書狀及前於準備程序;被告朱偉溱另於前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聲明及陳述,均略以:被告朱偉溱、王俐蓁非向壹週刊爆料者,原告未提出何等直接證據證明。而被告朱偉溱雖曾被動接聽三立新聞來電,惟受訪內容僅係抱怨請假不易,與系爭壹週刊報導所載食安衛生問題無關。被告朱偉溱雖曾至野宴桂林店廚房拍照,然無人曾見照片內容,無從推論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為爆料者。退步言之,系爭壹週刊報導內容俱屬實在,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任職期間確曾見聞報導之事,且系爭壹週刊報導事涉食品衛生安全與消費大眾健康,亦屬可受公評事項,難謂爆料者主觀上有何妨害原告名譽之惡意,並無不法。況則,壹週刊非單憑爆料者之爆料內容,而係記者實地查證後始為報導,原告商譽權受損得否歸責爆料者行為,而非媒體查證後所為之報導,亦非無疑,是原告請求伊等連帶賠償商譽損失,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朱偉溱另以:依北市衛生局106 年5 月2 日稽查紀錄(下稱系爭5 月2 日稽查),野宴桂林店確有相當之食品安全衛生疑慮情形,足證爆料者爆料內容非虛。又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無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精神慰撫金;縱認得為請求,亦須登報道歉不足回復名譽、信用時,始足為之等語置辯。被告王金龍另陳明:伊無法替王俐蓁抗辯,縱王俐蓁有錯,王俐蓁亦已用1 條生命償還了等語。被告朱偉溱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告王金龍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114 、145 、285 頁、卷二第38頁、第41頁反面,依判決格式、爭點架構、全辯論意旨修正、刪減、整理文句及內容): (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於106 年4 月6 日任職於原告所開設之野宴桂林店,被告朱偉溱為儲備店長、王俐蓁為工讀生,2 人均於同年月30日離職。 (二)因野宴桂林店離職員工「阿偉」、「小王」(下稱系爭爆料者)向壹週刊爆料野宴桂林店內部事項(下稱系爭爆料行為),壹週刊即於106 年5 月17日,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新聞報導(即系爭壹週刊報導),旋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媒體,於同附表所示時間,以同附表所示形式轉載、引用。又三立新聞曾電訪被告朱偉溱,訪問內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下稱訟爭爆料行為)。 (三)「野宴餐飲集團」旗下設有原告、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在餐飲有限公司等公司,全臺具多家分店餐廳。其中野宴桂林店、誠品板橋旗艦店、新竹精品城旗艦店、八德廣豐旗艦店、大食代大直旗艦店等5 分店隸屬原告。 四、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之爭點為(本院卷一第145 頁反面,依論述先後、妥適性、全辯論意旨調整順序、內容): (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是否為系爭爆料者? (二)系爭爆料行為、訟爭爆料行為關於「食品安全衛生」及「勞資問題」方面,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商譽權?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 萬元,有無理由?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確為系爭爆料者: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固應依證據為之,惟此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證據、情況證據或輔助證據,依經驗、論理法則之研判、推理作用,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者,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第234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是否為系爭爆料者,為兩造多所爭執,本院乃函詢訴外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台灣分公司),經該公司於106 年11月23日函復:因媒體保護消息來源之身分、資訊立場,未便提供系爭壹週刊報導消息來源之相關資料等情,有壹傳媒台灣分公司106 壹文字第0024號函可參(本院卷一第155 頁)。茲兩造均未聲請命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提出文書或再行函詢,依首開規定,應由原告就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為系爭爆料者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2、經查,系爭壹週刊報導中,系爭爆料者化名「阿偉」、「小王」,核與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姓名特徵相合;而系爭壹週刊報導指系爭爆料者「甫自野宴桂林店離職」,亦與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均於該報導106 年5 月17日出刊前之同年4 月30日去職時間吻合。酌之被告朱偉溱於離職前,曾因請假、排班問題與侯芝瑛發生爭論,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更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有被告朱偉溱、侯芝瑛LINE對話紀錄、王俐蓁、被告朱偉溱勞資爭議申請委任書可憑(本院卷一第23、240 頁)。又被告朱偉溱於106 年4 月30日,曾至野宴桂林店廚房蒐證、拍照,為其所未否認;而其於同年5 月17日前復接受三立新聞之專訪,訪問內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亦為其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14 、285 頁)。則依上開事證交互以參,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即係系爭爆料者,應甚明晰。 3、被告雖屢抗辯:本件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為系爭爆料者。被告朱偉溱雖曾被動接聽三立新聞來電,惟受訪內容僅抱怨請假不易,與系爭壹週刊報導之食品安全問題無關,三立新聞將二者無關聯事項並列於新聞報導中,已請求更正。又被告朱偉溱雖曾至野宴桂林店廚房拍照,然無人曾見照片內容為何;而野宴桂林店106 年2 月份,另有訴外人「王」羽菲、常「瑋」珈、諶佳「偉」離職,姓名特徵亦符,是無從推論系爭爆料者為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云云。然則,法院認定當事人爭執事實所憑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承前論述。依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姓名特徵、離職時間、被告朱偉溱於系爭壹週刊報導出刊前、後之蒐證、受訪行為等間接事實交互勾稽,按經驗、論理法則之研判、推理作用,應足確信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屬系爭爆料者,茲無疑義。被告雖執前詞為辯,並指摘原告主張尚乏直接證據云云,惟與前開說明與認定不符,洵非可採。 (二)系爭爆料行為、訟爭爆料行為關於「食品安全衛生」及「勞資問題」方面,均未具侵害原告商譽權之不法性: 1、名譽權(商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不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成立侵權行為。而言論、新聞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並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大眾知之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至於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問題,具可證明性,苟行為人所陳述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為不法,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由得確信為真實,應依事件特性,參酌行為人身分、陳述事實時地、查證事項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輕重、與公共利益關係、資料來源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意見表達」則屬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不法性,當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合為一談,在評價言論、新聞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考量上,仍應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各層面,為不法性之權衡認定(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第889 號、第1661號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判決論旨參照)。 2、妨害名譽、商譽之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關於「事實陳述」之真實與否,或發表言論之人是否業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乃屬阻卻不法事項,固應由指摘或傳述言論之人負舉證責任。然對於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企業主體等,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或與公益攸關之事項,個人名譽、商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申言之,知名公眾人物、企業主體之行止、品德形象、誠信操守等,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強烈之社會影響力,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第889 號、第1661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993 號判決論旨參照)。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綜合各項因素權衡判斷之。然公眾人物、企業主體所涉事項,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其名譽、商譽權之保護,本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故應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或確信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社會監督、揭弊之目的;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無不法(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第2058號判決論旨參照)。尤以,食品安全、衛生議題,廣為社會大眾所重視,且事涉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風險,與公益亟屬攸關。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疑慮之揭露,每因食品事件特性、證據偏在性、時效性、損失隱微性、因果關係不明,陷於舉證之困難。審諸食品安全、衛生議題事涉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風險之高度公益性,食品事件證據偏在性、舉證困難性,食品安全、衛生揭露言論對於社會監督形成之重要性,避免嚇阻、箝制公共輿論形成,肇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之要素;復酌之公眾人物或企業主體,就所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疑慮之指摘,得為即時駁斥、澄清,於言論自由競爭市場辯明真相,則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疑慮之揭露者,就「合理查證、確信義務」所為舉證,無須達無合理懷疑之證明度(刑事事件證明度)、高度蓋然性或優勢蓋然性之證明度(民事事件證明度),僅須依相關事證,關於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質疑具相當之蓋然性,非顯無根據即足。是倘該等言論非顯著虛偽不實、惡意捏造無中生有之事,或指摘毫無發生可能事項,均不得認具不法,課令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3、關於「食品安全衛生」面向,原告指摘被告朱偉溱、王俐蓁向壹週刊為系爭爆料行為,致壹週刊於106 年5 月17日為系爭壹週刊報導。依原告特定之系爭壹週刊報導侵權內容為(本院卷二第19頁反面):①但有離職員工卻向本刊爆料,野宴的北市萬華桂林旗艦店,疑似為了節省成本,竟要員工回收客人吃剩的食材,重新裝盤後再上桌,且為省錢還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一盆水洗碗一整天都未曾換過,就連牛肉疑似壞掉變酸,都要騙客人說是特殊調味,但卻處處苛扣員工,種種行徑讓人不可思議。②「我的良心真的很不安,既然現在走了,就該讓大家知道野宴到底在搞什麼鬼!」剛從野宴桂林店離職的二名員工阿偉和小王(均化名),一同出面向本刊爆料,公司平常要求該店平日要有2 萬元的業績,週五目標5 萬,周六、週日8 萬,但永遠無法達到標準,為此,公司開始無所不用其極的「cost down 」。③因野宴是採吃到飽的消費方式,經常遇到客人點了一桌食材,卻沒吃幾口就離去,公司就會要求員工會將客人吃剩的肉片回收,重新補上新的肉片後,再出給下一桌客人食用。阿偉說: 例如一盤肉有六片,客人可能只吃了二片就不吃了,公司就會要我們把肉盤收回來後,補上二片肉當作一盤新的拿出去。④小王則補充:若時間充裕,公司會要我們補肉後先放回冷凍庫重新定型,免得客人發現怎麼會一半的肉是冷凍的,另一半卻已解凍變軟,若時間不夠就直接刷燒肉醬在新補的肉片上,一來醬汁會蓋住肉片看不清楚,二來醬汁會融化剛補的新肉,這樣新舊肉的差距就不會這麼明顯。⑤其中讓阿偉印象最深的是,野宴其中一項招牌肉品「BK牛肉」,「明明我聞那個牛肉就是酸掉,肉本身都已毫無血色,變成一塊灰色的肉,我心裡當然知道這樣的肉可能是壞的,但詢問公司如何回應時,上面的居然要我跟客人說,這是野宴的特殊調味,會帶點酸味是正常的…」。⑥不只是肉類,無論是蔬菜或菇類,只要是掉在廚房地上,沒被客人看到,一律都是丟回袋子裡繼續使用,「如果肉不小心掉到廚房地上,公司也會要員工直接拿去水龍頭沖一沖就放回肉盤,當作沒這回事繼續出菜。」。⑦此外,二人也指出,野宴為了節省成本,居然用洗衣粉代替洗碗精來清洗碗盤,遇到周末假日忙碌的時候,「那一槽水只加了洗衣粉的洗碗水,還從早到晚都沒有換過,一槽水就是從開店洗到打烊,你說噁不噁心?」。⑧阿偉和小王也提供野宴桂林店廚房的內部照片,阿偉告訴記者,其中一張照片中,野宴員工正在料理台前準備食材,「但周末或假日忙的時候,這些食材從上午開店就被拿出來放在室溫下,一直到晚上打烊後才會被收起來,中間十三個小時完全沒有冷藏,若是夏天很容易就會有變質的問題」。⑨另一張拍攝洗碗槽的照片,槽中的水顯得非常黃濁,水面也沒什麼泡沫,似乎已用很久沒更換,「之前衛生局曾經來稽查過,但說也奇怪,公司總能在前一天就先換回洗碗精,順便和其他要稽查的項目一起改善,當然隔天就查不出什麼缺失…」還有一張照片則可看出,野宴桂林店切肉的砧板緊鄰大垃圾桶,阿偉解釋:「照理來說,砧板不可以離垃圾桶這麼近,以免食材遭到汙染」。⑩小王還表示,野宴桂林店的骯髒之處不只如此,「例如放在海鮮盤下面的冰塊,不是飲用水做的,而是用自來水做的,客人一旦吃久一點,你的海鮮就是泡在生水裡…還有,我前後在桂林店上班一個月,卻從來沒看過公司有洗過自助飲料機,連問已經待了三個月的同事,也說從來沒看到它(飲料機)洗過…」。⑪至於甜點中的泡芙,據阿偉透露,端上桌的都是已經不知道進出冰箱幾次的產品等情(本院卷一第191 至192 頁),茲堪認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所為系爭爆料行為,乃指摘野宴桂林店以:將掉至廚房地上食材撿起沖洗後繼續使用;回收吃剩食材、肉品,重新整理後裝盤於下桌客人;將氣味帶酸味、疑似壞掉之「BK牛肉」說成特殊調味;切肉砧板緊鄰大垃圾桶,具衛生疑慮;海鮮盤下方鋪墊之冰塊非飲用水,而係由自來水製作,海鮮可能泡在生水中;自助飲料機未見清洗;泡芙進出冰箱數次;周末假日忙碌之際,食材自開店後即置於室溫下,直至打烊才被收起,夏天易有變質疑慮;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清洗碗盤,遇週末假日忙碌之際,洗碗槽從早洗到晚均無換過水,水質黃濁無泡沫等節(下稱系爭爆料內容)。依系爭爆料內容言論形式以觀,係具體指摘、質疑原告關於食品安全、衛生之不當或疑慮,核屬「事實陳述」性質,應甚灼然。 4、關於系爭爆料內容是否屬實,或依相關事證得認具相當蓋然性一節,經查,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為系爭爆料行為,乃據提出野宴桂林店廚房106 年4 月30日現場照片佐證(本院卷一第243 至246 頁)。依該等現場照片所示情形:野宴桂林店廚房內水槽水色黃褐污濁,水面較無泡沫;廚房砧板旁即為大垃圾桶,該垃圾桶未加蓋,並內已置有廚餘等多數垃圾;廚房料理檯(廚房沙拉吧)確以開口朝上之鐵籃擺放食材,因未加蓋,食材均暴露於空氣中,內場員工正自該沙拉吧取出食物擺盤等節,已徵系爭爆料內容,非無相當之根據。又依北市衛生局於系爭106 年5 月2 日稽查中所拍攝缺失照片(本院卷一第259 至261 頁):於野宴桂林店廚房中,數桶洗衣粉置於洗碗機下方,其中1 桶業開封,桶內另有盛裝洗衣粉之容器;沙拉吧風扇不潔;冰箱食材堆疊、未覆蓋,風扇有污垢;冷凍冰箱食材堆疊、擺放凌亂、蜂巢板下不潔;製冰機上有水漬,易污染水質;餐具擺放處有灰塵、洗畢餐具未覆蓋等節,亦證系爭爆料內容,乃屬非虛。而壹週刊記者獲悉系爭爆料內容後,本諸媒體查證義務,亦於系爭壹週刊報導106 年5 月17日出刊前之同年月15日至野宴桂林店用餐,實地查證後報導記述:「5 月15日晚上,記者前往野宴萬華桂林店實地進行消費,特別針對阿偉和小王爆料的食材進行測試,結果被阿偉點名的『BK牛肉』,上菜時果然發現肉質有變色情形,但聞不出有酸臭味,可能與該肉品經過大量香辛料醃製有關。記者刻意向店員詢問BK牛肉為何有股怪味?店員回答:『那是因為牛肉有醃過。』記者又問:『你們的肉都是自己在店內廚房醃的嗎?』店員則說:『不是,所有醃過的肉都是送過來的時候就已經醃好了。』同時,記者也從野宴的菜單中發現,牛、豬肉類的肉品中,有超過一半的品項都是經過醃製的產品,與一般燒肉店標榜肉質經得起考驗,只要簡單調味就很好吃的做法可說是大異其趣。」、「至於甜點中的泡芙…記者實際點來兩顆泡芙觀察,發現原本理應略帶酥脆的外皮已完全軟爛,毫無硬度可言,入口後發覺連奶油內餡都已與室溫無異,顯然已放置在常溫中很久。」(本院卷一第120 頁),茲與系爭爆料內容,並無齟齬。另北市衛生局食藥處長訴外人王明理就系爭5 月2 日稽查一事受訪,乃表示:(野宴桂林店)洗碗機下方確實有擺放已開封之洗衣粉,且冰箱肉片呈現散裝、未加蓋,加上野宴桂林店提不出廚餘確實盤點情形,對舉報事項(即以洗衣粉洗碗、回收肉片等)仍「合理懷疑」。按照法規,所有工業用清潔劑均不能擺放於廚房等語(本院卷一第22頁、第133 頁反面、第135 頁),堪認系爭爆料內容指摘事項,均非無憑。 5、而證人陳柏翰證稱:我於105 年10月至106 年3 月31日期間任職野宴桂林店,負責廚房、內場(出餐、冷凍庫、爐區)管理,與被告任職期間無重疊。我任職期間,曾有客人反映BK牛肉味道聞起來較酸,只要拆封後放1 天酸味就會跑出來,無法判斷是否為壞掉的酸味,但燒烤後味道正常,亦曾有客人因BK牛肉聞起來怪怪的退過。關於上桌食材、肉品,公司規定只要放在客人桌上、離開服務員視線,收回就要丟掉;如果未離開服務員視線,客人不要才可當場拿回來,置回廚房沙拉吧。廚房沙拉吧食材確實曝露於空氣中,但休息時間會用保鮮膜包起來後加蓋,平日營業下午有休息時間、假日營業沒有。大約是105 年12月時,我曾看過1 個新員工將洗衣粉加到洗碗的機器內,但馬上制止他並換水等語(本院卷一第211 至217 頁)。證人陳鈺尹證稱:我於106 年2 月至4 月中任職野宴桂林店,職稱為儲備店長,負責門市所有營業業務,與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任職期間重疊約1 月。廚房內蔬菜、菇類或其他食材掉落地面,會清洗後再供食用,我有這樣做過,但是要看食物的種類,有些掉地上可以(例如香菇、蝦子),有些掉地上不能(例如肉品、肉塊)。另有客人反映過BK牛肉吃起來味道酸酸的。客人未燒烤之肉品與其他餐點,如果有動過,會直接丟棄,比較完整的像蝦子會再冰回去。食材當場退的會冰回去,如果放在客人處超過一段時間,例如5 分鐘,就不會冰回去,判斷的標準是時間與食材的溫度,是個人之判斷。外場飲料機並沒有每天洗,而營業中沙拉吧會一直放在那裏,只有休息時才會蓋起來,打烊時用保鮮膜包起來,蓋子再蓋起來等語(本院卷一第217 至221 頁)。證人侯芝瑛證稱:我自106 年4 月1 日起兼任野宴桂林店店長,總管野宴桂林店、極野宴誠品板橋旗艦店。野宴桂林店沙拉吧也是冰箱,有冷藏效果,只是上方擺盤靠近頂部效果沒那麼好,故我們擺放食物時,高度儘量不會超過3 分之2 ;客人點餐未燒烤的食材,如果是當下拒絕會送回內場;如果已食用或放很久,會直接丟掉,亦即客人未當場拒絕,就會丟掉等語(本院卷一第223 、226 頁)。 6、綜上4、5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所提野宴桂林店廚房106 年4 月30日現場照片、衛生局系爭5 月2 日稽查中拍攝之照片、壹週刊記者實地查證之報導、主管機關人員王明理受訪時之評述,暨證人陳柏翰、陳鈺尹、侯芝瑛前開證述互核以參,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所為系爭爆料內容,即指摘野宴桂林店食材落地洗淨使用;回收剩餘食材、肉品;「BK牛肉」、泡芙之氣味或新鮮度;切肉砧板、海鮮盤下冰塊、廚房沙拉吧上食材、洗滌碗筷過程等具衛生疑慮等,細節部分雖非分毫不差,惟關於野宴桂林店之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質疑之主要事實,均非毫無根據,堪認業具相當之蓋然性。茲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既非指摘顯著虛偽不實、惡意捏造無中生有或毫無發生可能之事項,本諸上2所載食品安全、衛生揭露言論應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原告商譽權保護應為較大程度退讓之意旨,無論系爭爆料內容是否全然屬實,系爭爆料行為關於「食品安全衛生」部分,未具侵害商譽權之不法性,應足認定。 7、至於,就系爭爆料內容指摘之食品安全、衛生事項是否屬實,原告雖另以證人陳柏翰、陳鈺尹、侯芝瑛、林妙涵之證述為反證,其中:①證人陳柏翰證稱:野宴桂林店洗碗部分有2 個水槽、1 個洗碗機,第1 個水槽先將油脂與食物殘渣沖掉,是用加洗碗精浸泡之方式,故該槽水較為黃濁。第2 個水槽是用清水將泡過之碗盤沖洗乾淨。隨後再放進洗碗機洗滌、烘乾。我個人習慣洗滿3 籃會換1 次水,沒有整天沒換水過,而洗衣粉是洗地板的,我們每天下班打烊都洗地板。沙拉吧是開口朝上的冰箱,不會在常溫狀況。海鮮盤下使用之冰塊是以製冰機製成,製冰機的水是逆滲透過濾水,濾心每月都換,並填載紀錄表。店內蔬菜、菇類或其他食材如掉落地面,我會直接丟掉。砧板要用時才拿出來,垃圾桶也會蓋起來。泡芙是客人點餐才會從內場冰箱拿出來,不會一直進出冰箱。外場飲料機每天都要清洗,由外場人員負責拿進廚房洗等語(本院卷一第211 至217 頁)。②證人陳鈺尹證稱:野宴桂林店洗碗時,會先放進1 個水槽浸泡,另1 個水槽沖洗,其後放進洗碗機,洗劑是沙拉脫,1 個餐期至少換2 次水。海鮮盤下使用之冰塊係用過濾水製成。倘肉品已退冰,客人退回會直接丟棄,不會擺回沙拉吧。泡芙是直接從冰箱出餐給客人,我沒有看過泡芙從外場拿回來冰箱等語(本院卷一第217 至221 頁)。③證人侯芝瑛證稱:野宴桂林店碗盤使用專門之洗劑、乾劑清潔與烘乾,雖廚房擺放洗衣粉,然係用以刷地板,且洗衣粉後來退回廠商,不可能用以洗碗,而洗碗槽水只要變黃、變髒,會馬上換水。廚房沙拉吧係冰箱,溫度足以保鮮(約攝氏0 至5 度),且機器本身就有溫度顯示表,並有紀錄表紀錄。餐點冰塊係以製冰機製成,且以濾心過濾,再以紫外線燈管殺菌,店內有固定更換濾心。蔬菜、菇類、肉品或其他食材若掉落地面,會直接丟掉。生的BK牛肉沒有什麼味道,我自己吃也是黑胡椒味道,沒有聽到客人反應異常。飲料機每日會清潔,打烊後倒扣晾乾等語(本院卷一第221 至226 頁)。④證人林妙涵證稱:我於106 年中至年底自誠品板橋旗艦店支援野宴桂林店,擔任內外場服務人員,與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任職期間重疊約1 月。野宴桂林店洗碗有2 個水槽,第1 槽用於泡洗碗精,第2 槽用於沖水,再放入洗碗機,如果沒有泡沫了,或是水混濁時就會重新換水,1 天至少換10次以上。海鮮盤下之冰塊用製冰機製作,製冰機用過濾水,濾心有更換。店內的蔬菜、菇類或其他食材掉在地上,會直接丟掉,不會出給客人。客人沒有吃完之食材,因為明顯不新鮮,會統一丟掉。沒有聽說過客人反映BK牛肉品質不佳。沙拉吧有冷藏效果,不會讓食材壞掉,且每日早、中、晚班都會檢查3 次,如果溫度有問題,會將溫度調低。泡芙拿出來後就不會放回去,因為是要出給客人的。外場的飲料機每天都要清洗,我雖沒有洗過,但有看過外場人員將飲料機零件拿進來用洗碗機洗等語(本院卷一第267 至271 頁)。原告更另提出清潔劑品項說明照片、購買憑證、濾水器照片、BK牛肉品項稽查表、系爭5 月12日稽查紀錄表為據(本院卷一第19至41頁),反證系爭爆料內容所涉野宴桂林店之食品安全、衛生事項均非實情。然則,系爭爆料內容事涉高度公益之食品安全、衛生議題,原告為公眾企業主體,其名譽、商譽權之保護,本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承前論述。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於該等言論內容,既非指摘顯著虛偽不實、惡意捏造無中生有或毫無發生可能之事項,且具相當之蓋然性,無論系爭爆料內容是否全然屬實,均應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是則,縱系爭爆料內容確有與事實未盡相符情形,仍非得謂具侵害原告商譽權之不法性,茲難為何等有利原告之論斷。 8、關於「勞資糾紛」面向,依原告特定之系爭壹週刊報導、三立報導侵權內容(本院卷二第19頁反面),略以:①公司平常要求該店平日要有2 萬元的業績,週五目標5 萬,周六、週日8 萬,但永遠無法達到標準,為此,公司開始無所不用其極的「cost down 」。②我(被告朱偉溱)媽媽生病,然後跟總店長(侯芝瑛)請假,他是不准這個假,叫我自己找排班人員,我只好留在公司上班。不只不給請假,離職員工說一報到就要簽「契約書」,同意公司可以變更工時之外,而且全台三十多家分店幾乎都是兼職員工,疑似要躲避勞健保提撥等節(下稱訟爭爆料內容)。依訟爭爆料內容之言論形式以觀,乃具體指摘關於原告經營公司方針、暨被告朱偉溱與原告間勞資糾紛事宜,核屬「事實陳述」性質,應甚明確。 9、訟爭爆料內容是否屬實,或具合理依據得確信為真實,第查,依原告所提被告朱偉溱、候芝瑛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朱偉溱)…既然無法讓我處理我媽媽;我只能讓賢別人當儲備;但是我應該得的薪資我會爭取。Ps27日休假我就告知您暫時無法上班了;你可以回朔看一下。(侯芝瑛)公司這方面不會佔妳便宜…這妳可放心…我面試時有拿資料給妳寫…妳一直都沒交餒…27號是妳自己排休餒…並無說到後面無法暫時回來上班的日期喲。我原來的意思只想告訴妳:人真的無法上班…只要做到請假提早告知…讓別人可提早作協調…不要讓人措手不及就好…畢竟家裡發生這種事…誰也都不想的…不是嗎」(本院卷一第23頁),茲見被告朱偉溱指摘106 年4 月27日因請假、排班與侯芝瑛肇生爭端一事,尚非虛妄。而依原告所提106 年1 月至5 月野宴桂林店離職員工資料表(本院卷一第162 頁、卷附證物袋),野宴桂林店離職之正職員工僅3 名、兼職員工高達19名,顯見兼職員工人數遠高於正職員工,茲屬確實。參之證人陳柏翰、陳鈺尹一致證稱店內有業績要求,惟人力迭有減縮等語(本院卷一第211 頁反面、第213 頁、第214 頁反面至第216 頁、第218 頁反面、第219 頁反面);證人陳柏翰另證稱:材料成本會由外場工作人員控制客人加點量控管,例如客人點單超過6 、7 樣,會提醒是否這樣點就好,另外場人員亦會觀察客人用餐速度,如果吃得慢就是要吃飽了,會提醒這張單量要少一點等語(本院卷一第216 頁反面);證人侯芝瑛證稱:野宴桂林店有業績要求,這是每個人應該要有的觀念,每行都是這樣,如果業績未達到,不會扣薪水,但會要求改善方案等語(本院卷一第223 頁反面)。又原告因違反勞工法規,經主管機關公告一情,有臺北市政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及事業主公布總表存卷可佐(本院卷二第56-1頁)。則訟爭爆料內容關於野宴桂林店設定業績要求、減省成本、店內多為兼職員工之言論脈絡,乃主要事實大致相符,縱細節部分略非相符(諸如:員工是否均投保勞健保等),亦難認被告朱偉溱、王俐蓁以系爭爆料行為、被告朱偉溱以訟爭爆料行為指摘訟爭爆料內容,乃具侵害原告商譽權之不法性。 、綜上論述,系爭爆料行為、訟爭爆料行為關於「食品安全衛生」及「勞資問題」方面,均未不法侵害原告商譽權,應堪確認。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 萬元,為無理由: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之侵害行為有不法性,即具客觀上法規範價值之違反,為其要件,茲同上(二)、1論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朱偉溱、王俐蓁所為系爭爆料行為;被告朱偉溱所為訟爭爆料行為,均非不法侵害原告商譽權,業於上(二)認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 萬元,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朱偉溱、王俐蓁雖為系爭爆料者,然系爭爆料行為、訟爭爆料行為關於「食品安全衛生」及「勞資問題」方面之言論,均未具侵害原告商譽權之不法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被告朱偉溱、王俐蓁爆料對象媒體、報導內容): ┌──┬──────┬───────────────────────────────┐ │編號│爆料對象媒體│報導內容(106 年5 月17日網路新聞) │ │ │/卷證頁碼 │ │ ├──┼──────┼───────────────────────────────┤ │1 │壹週刊/本院│身為全台元老級的燒肉連鎖名店「野宴」,近年推陳出新,不僅增加高│ │ │卷一第118 至│級品牌「極野宴」形成雙品牌,更將原本略顯老態的野宴各分店陸續重│ │ │120 頁 │新裝潢成為「二代王樣店」,要繼續在競爭激烈的台灣燒肉界占有一席│ │ │(被告朱偉溱│之地。 │ │ │、王俐蓁爆料│ │ │ │) │但有離職員工卻向本刊爆料,野宴的北市萬華桂林旗艦店,疑似為了節│ │ │ │省成本,竟要員工回收客人吃剩的食材、重新裝盤後再上桌,且為省錢│ │ │ │還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一盆水洗碗一整天都未曾換過,就連牛肉疑似│ │ │ │壞掉變酸,都要騙客人說是特殊調味,但卻處處苛扣員工,種種行徑讓│ │ │ │人不可思議! │ │ │ │ │ │ │ │「我的良心真的很不安,既然現在走了,就該讓大家知道野宴到底在搞│ │ │ │什麼鬼!」剛從野宴桂林店離職的二名員工阿偉和小王(均化名),一│ │ │ │同出面向本刊爆料,公司平常要求該店平日要有二萬元的業績、週五目│ │ │ │標五萬、週六、日各八萬,但永遠無法達到標準,為此,公司開始無所│ │ │ │不用其極的「cost down 」。 │ │ │ │ │ │ │ │因野宴是採「吃到飽」的消費方式,經常遇到客人點了一桌食材,卻沒│ │ │ │吃幾口就離去,公司就會要求員工會將客人吃剩的肉片回收,重新補上│ │ │ │新的肉片後,再出給下一桌客人食用。阿偉說:「例如一盤肉有六片,│ │ │ │客人可能只吃了二片就不吃了,公司就會要我們把肉盤收回來後,補上│ │ │ │二片肉當作一盤新的拿出去」。 │ │ │ │ │ │ │ │小王則補充︰「若時間充裕,公司會要我們補肉後先放回冷凍庫重新定│ │ │ │型,免得客人發現怎麼會一半的肉是冷凍的,另一半卻已解凍變軟;若│ │ │ │時間不夠就直接刷燒肉醬在新補的肉片上,一來醬汁會蓋住肉片看不清│ │ │ │楚,二來醬汁會融化剛補的新肉,這樣新舊肉的差距就不會這麼明顯!│ │ │ │」。 │ │ │ │ │ │ │ │其中讓阿偉印象最深的是,野宴其中一項招牌肉品「BK牛肉」,「明明│ │ │ │我聞那個牛肉就是酸掉,肉本身都已毫無血色,變成一塊灰色的肉,我│ │ │ │心裡當然知道這樣的肉可能是壞的,但詢問公司如何回應時,上面的居│ │ │ │然要我跟客人說,這是野宴的特殊調味,會帶點酸味是正常的…」。 │ │ │ │ │ │ │ │不只是肉類,無論是蔬菜或菇類,只要是掉在廚房的地上,沒被客人看│ │ │ │到,一律都是丟回袋子裡繼續使用,「如果肉不小心掉到廚房地上,公│ │ │ │司也會要員工直接拿去水龍頭沖一沖就放回肉盤,當作沒這回事繼續出│ │ │ │菜。」。 │ │ │ │ │ │ │ │此外,二人也指出,野宴為了節省成本,居然用洗衣粉代替洗碗精來清│ │ │ │洗碗盤,遇到週末假日忙碌的時候,「那一槽只加了洗衣粉的洗碗水,│ │ │ │還從早到晚都沒有換過,一槽水就是從開店洗到打烊,你說噁不噁心?│ │ │ │」。 │ │ │ │ │ │ │ │為佐證自己所言不假,阿偉和小王也提供野宴桂林店廚房的內部照片,│ │ │ │阿偉告訴記者,其中一張照片中,野宴員工正在料理檯前準備食材,「│ │ │ │但週末或假日忙的時候,這些食材從上午開店就被拿出來放在室溫下,│ │ │ │一直到晚上打烊後才會被收起來,中間的十三個小時完全沒有冷藏,若│ │ │ │是夏天很容易就會有變質的問題。」只是,有關員工如何將吃剩食材再│ │ │ │上桌的照片,他並未提供,這點需相關單位再去了解調查。 │ │ │ │ │ │ │ │另一張拍攝洗碗槽的照片,槽中的水顯得非常黃濁,水面也沒什麼泡沫│ │ │ │,似乎已用很久沒更換,「之前衛生局曾經來稽查過,但說也奇怪,公│ │ │ │司總能在前一天就先換回洗碗精,順便和其他要稽查的項目一起改善,│ │ │ │當然隔天就查不出什麼缺失…」還有一張照片則可看出,野宴桂林店切│ │ │ │肉的砧板緊鄰大垃圾桶,阿偉解釋:「照理來說,砧板不可以離垃圾桶│ │ │ │這麼近,以免食材遭到汙染。」。 │ │ │ │ │ │ │ │小王還表示,野宴桂林店的骯髒之處不只如此,「例如放在海鮮盤下面│ │ │ │的冰塊,不是用飲用水做的,而是用自來水做的,客人一旦吃久一點,│ │ │ │你的海鮮就是泡在生水裡…還有,我前後在桂林店上班一個月,卻從來│ │ │ │沒看過公司有洗過自助飲料機,連問已經待了三個月的同事,也說從來│ │ │ │沒看到它(飲料機)洗過…。」。 │ │ │ │ │ │ │ │五月十五日晚上,記者前往野宴萬華桂林店實地進行消費,特別針對阿│ │ │ │偉和小王爆料的食材進行測試,結果被阿偉點名的「BK牛肉」,上菜時│ │ │ │果然發現肉質有變色情形,但聞不出有酸臭味,可能與該肉品經過大量│ │ │ │香辛料醃製有關。 │ │ │ │ │ │ │ │記者刻意向店員詢問BK牛肉為何有股怪味?店員回答:「那是因為牛肉│ │ │ │有醃過。」記者又問:「你們的肉都是自己在店內廚房醃的嗎?」店員│ │ │ │則說:「不是,所有醃過的肉都是送過來的時候就已經醃好了。」。 │ │ │ │ │ │ │ │同時,記者也從野宴的菜單中發現,牛、豬肉類的肉品中,有超過一半│ │ │ │的品項都是經過醃製的產品,與一般燒肉店標榜肉質經得起考驗,只要│ │ │ │簡單調味就很好吃的做法可說是大異其趣。 │ │ │ │ │ │ │ │至於甜點中的泡芙,據阿偉透露,端上桌的都是已經不知道進出冰箱幾│ │ │ │次的產品,記者實際點來兩顆泡芙觀察,發現原本理應略帶酥脆的外皮│ │ │ │已完全軟爛,毫無硬度可言,入口後發覺連奶油內餡都已與室溫無異,│ │ │ │顯然已放置在常溫中很久。 │ │ │ │ │ │ │ │記者致電野宴集團表明來意後,不久一名自稱是萬華桂林店的侯姓女店│ │ │ │長回電,表示該店本月十二日剛通過北市衛生局的稽查,全部都沒有問│ │ │ │題,並解釋萬華桂林店除以洗碗槽清洗碗盤外,還有配置專業洗劑的洗│ │ │ │碗機供後續清潔,衛生不會有問題;至於海鮮類鋪設的碎冰,製冰機也│ │ │ │是使用有紫外線殺菌及濾心過濾後的水,並非自來水。 │ │ │ │ │ │ │ │不過侯女在尚未說明回收食材及全店以時薪制僱用員工等疑慮前,便拒│ │ │ │絕透露自己全名,並表示先前的發言不能代表公司,只說她願意提供當│ │ │ │時衛生局的稽查結果供本刊參考,記者於是再度致電野宴總公司,但只│ │ │ │得知高層都在進行重要會議,截至截稿前,都未獲野宴任何進一步的回│ │ │ │應。(撰文:調查組) │ │ │ │ │ │ │ │(照片)知名連鎖燒肉野宴遭離職員工爆料,疑似回收食材供客人食用│ │ │ │,以洗衣粉代替洗碗精的水槽竟一整天都不換水。(圖片:攝影組) │ │ │ │ │ │ │ │(照片)北市食藥處日前稽查野宴萬華桂林店,發現有餐盤放置區髒污│ │ │ │不潔的情形。(北市食藥處提供) │ │ │ │ │ │ │ │(照片)北市食藥處日前稽查野宴萬華桂林店,發現有冰箱食材未覆蓋│ │ │ │及堆疊的情形。(北市食藥處提供) │ ├──┼──────┼───────────────────────────────┤ │2 │三立新聞/本│電訪連鎖燒烤店員工:我媽媽生病,然後跟總店長請假,他是不准這個│ │ │院卷一第12頁│假,叫我自己找排班人員,我只好留在公司上班。 │ │ │(被告朱偉溱│ │ │ │爆料) │不只不給請假,離職員工說一報到就要簽「契約書」,同意公司可以變│ │ │ │更工時之外,而且全台三十多家分店幾乎都是兼職員工,疑似要躲避勞│ │ │ │健保提播,這次再度出包,連帶過往都被踢爆,這波食安問題恐怕還有│ │ │ │得燒。 │ └──┴──────┴───────────────────────────────┘ 附表二(轉載壹週刊報導之媒體名稱、報導時間、型式): ┌──┬────┬────────────┬────────────────────┐ │編號│媒體名稱│報導時間/型式(民國) │卷證頁碼 │ ├──┼────┼────────────┼────────────────────┤ │1 │三立新聞│106 年5 月17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9 、12、14頁 │ ├──┼────┼────────────┼────────────────────┤ │2 │聯合新聞│106 年5 月17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10頁 │ ├──┼────┼────────────┼────────────────────┤ │3 │東森新聞│106 年5 月17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99至100 頁 │ ├──┼────┼────────────┼────────────────────┤ │4 │自由時報│106 年5 月17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16頁 │ ├──┼────┼────────────┼────────────────────┤ │5 │中國時報│106 年5 月18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21至22頁 │ ├──┼────┼────────────┼────────────────────┤ │6 │中天新聞│106 年5 月17日/影音新聞│本院卷一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第171 頁│ │ │ │ │、卷附證物袋 │ ├──┼────┼────────────┼────────────────────┤ │7 │TVBS新聞│106 年5 月17日/影音新聞│本院卷一第133 、171 頁、卷附證物袋 │ ├──┼────┼────────────┼────────────────────┤ │8 │年代新聞│106 年5 月17日/影音新聞│本院卷一第136 至137 、171 頁、卷附證物袋│ ├──┼────┼────────────┼────────────────────┤ │9 │台視新聞│106 年5 月17日/影音新聞│本院卷一第134 至135 頁、第171 頁反面、卷│ │ │ │ │附證物袋 │ ├──┼────┼────────────┼────────────────────┤ │ │民視新聞│106 年5 月17日/影音新聞│本院卷一第135 至136 頁、第171 頁反面至第│ │ │ │ │172 頁、卷附證物袋 │ ├──┼────┼────────────┼────────────────────┤ │ │蘋果日報│106 年5 月18日/網路新聞│本院卷一第186 至188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