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告
游震宇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告
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