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留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國相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285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