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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留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國相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285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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