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原 告 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林政德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被 告 陳治華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