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 原告
- 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冠文律師
- 被告
- 林政德
- 訴訟代理人
- 周欣宜律師
- 被告
- 陳治華
- 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