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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原告
吉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告
林政德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被告
陳治華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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