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曾義超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被 告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義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貳、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補正下列事項到院,且以繕本寄送對造。 一、原告: 1.原證5係被告交付予原告之證據。 2.起訴狀第5頁(二)所指會計師審閱稅額計算書後,指出 被告所計算金額虛偽不實,係在何時? 3.⑴倘本院認個人綜合所得稅確屬原告依第5條所應負擔之 費用: ①就此部分之數額,有何意見?並請提出計算式。 ②公證書附件所指「綜所稅」,是否係指被告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⑵綜所稅一欄「*0.4」係何意? 4.訴之聲明經原告多次更易,且原告先前所提書狀又與其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聲明之金額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金額究竟為何?並檢附計算式。 5.原告與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房地之買賣交易時,該公司全體股東有何人?請提出斯時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 1.本院1卷第227頁背面,稅費彙總一欄關於綜所稅部分,係指何人【例: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股東】應繳納何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依照稅法何規定,系爭房地買賣交易(即三誼公司,為何需課與上述人所得稅,請陳報稅法相關條文條號及內容。 2.承上,⑴綜所稅一欄「*0.4」係何意?依據何在?⑵公證書附件所指「綜所稅」,是否係指被告個人或係指其他人之綜合所得稅? 3.原告就系爭房地究應繳納哪些項目及何金額之稅費?總金額為若干?並提出足以支持原告應繳納上開稅費之證據。4.就原證5係被告所交付原告一節,是否仍要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