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黃愛真
- 原告吳星樺
- 被告至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星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至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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