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
- 上訴人
-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14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14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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