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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訴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劉坤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5,141,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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