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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幸怡

  • 原告
    車以菁
  • 被告
    林思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53號原   告 車以菁 被   告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自己並未從事驗資之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間向原告佯稱,其從事驗資工作,意即由其提供資金予欲增資或貸款之公司,經會計師簽證,待銀行審查後將資金取回,因此賺取佣金,且被告因從事驗資工作而坐擁豪宅名車,投入之驗資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數億元,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等均係被告客戶,倘原告擬投資,被告可給予原告每月2 至4 分之利潤,且原告隨時都可收回投資云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原告乃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持有附表所示帳戶,而使被告詐得共計323 萬元,除被告於99年7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8 日止匯回共計1,572,000 元外,其餘款項均經被告用於國外旅遊、購買進口轎車及其他奢侈品等而花用殆盡,嗣因被告藉故拖延不願支付約定之利潤,原告始知受騙。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6號、第1247號、第6006號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99 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就原告上開所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審理中。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扣除所受利息外之餘款1,658,000 元,及自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之數額,均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本院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之數額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依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號│日期 │金額 │匯入被告帳戶 │ ├──┼────────┼─────┼──────────┤ │1 │99年6 月28日 │100 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大同分行帳號1142│ │ │ │ │00502287號帳戶 │ ├──┼────────┼─────┼──────────┤ │2 │100 年3 月8 日 │8 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帳號│ │ │ │ │141540065192號帳戶 │ ├──┼────────┼─────┼──────────┤ │3 │103 年11月11日 │200 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帳號│ │ │ │ │141540065192號帳戶 │ ├──┼────────┼─────┼──────────┤ │4 │104 年10月1 日 │1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帳號│ │ │ │ │141540065192號帳戶 │ ├──┴────────┴─────┴──────────┤ │合計 32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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