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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

返還建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金石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頌泰
即原告
張征泰
即原告
張捷泰
即原告
張裕泰
即原告
張智泰
即原告
張祉泰
即原告
張令杰
即原告
張維芬
即原告
張維真
即原告
張令龍
即原告
蘇宜芬
即原告
蘇宜青
即原告
蘇宜成
即原告
受告知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依限如數繳納。

二、向本院陳報上訴人經核備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並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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