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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8號

原告
屹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政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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