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 原告
- 吳凌毓
- 原告
-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培恩律師
- 被告
-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