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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林幸怡
  •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張令宜

  • 原告
    吳凌毓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   告 吳凌毓 原   告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被   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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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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