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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告
吳凌毓
原告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被告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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