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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兆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禾峻
被告
黃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佰零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9條
    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兆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兆禾公司)、羅
    禾峻、黃家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兆禾公司前邀同羅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並依約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出具
    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03年10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1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38%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
    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
    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
    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兆禾公司復邀同羅
    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2月29日與原告簽訂
    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105年12月26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
    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6
    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率2.23%計算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
    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
    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
    兆禾公司自106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授信約
    定書第15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兆禾公司就前開2
    筆借款,分別尚欠本金606,570元、2,422,208元,共計3,0
    28,778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分別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羅禾峻、黃家柔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查詢單、撥還款明細
    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份、借據2份、週轉金貸款契
    約、授信約定書3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606,570元   │自106年6月28日起至│自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率4.47%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2  │2,422,208元 │自106年6月26日起至│自10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率4.54%計算。     │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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