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良善即比妳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溢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9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