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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蔡政哲洪文慧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上訴人
被告
陳良善即比妳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溢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9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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