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號反 訴原 告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