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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複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告
世紀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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