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建正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旻伸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被告
- 世紀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慶律師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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