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原 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吳啟瑞律師 林鳳秋律師 翁毓琦律師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