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3號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