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3號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