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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麥高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6,552 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96 萬6,5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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