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麥高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6,552 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96 萬6,5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