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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原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告
斯利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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