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莊富凱、吳秀娟
- 原告慶富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斯利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原 告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斯利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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