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芳華
- 原告蔡石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5號原 告 蔡石屏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複代理人兼 原告送達代收人 宋宜璇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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