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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國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史妃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台幣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