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國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史妃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台幣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