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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7號

原告
喆立合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青
被告
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6年8月9日送達,由原告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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