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7號
- 原告
- 喆立合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彥青
- 被告
- 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6年8月9日送達,由原告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