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迪夫邁格爾 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 蕭秀玲律師 張敦威律師 被 告 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勝 訴訟代理人 李瑤瓊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