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 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