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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維特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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