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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40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燕(LEE, Ya-yen)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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