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 原告
- 李欣育
- 被告
-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祈成
- 法定代理人
-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壽
- 黃信中 高雄市○鎮區○○路○號3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本院卷第26頁、30頁背面),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