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原 告 李欣育 被 告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成 黃信中 高雄市○鎮區○○路○號33樓之3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 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本院卷第26頁、30頁背面),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