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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原告
李欣育
被告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成
法定代理人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壽
黃信中  高雄市○鎮區○○路○號3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本院卷第26頁、30頁背面),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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