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原 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春 訴訟代理人 袁山浩 被 告 鑫鴻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俊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