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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匡偉李桂英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春
訴訟代理人
袁山浩
被告
鑫鴻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俊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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