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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4號

返還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2 萬3638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原告人民幣28萬3814元及美金8 萬元,均以起訴時民國106 年8 月16日人民幣、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4.551 、30.4換算,分別為新臺幣129 萬1638元及新臺幣243 萬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新臺幣372 萬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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