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宏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4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