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4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