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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錦華楊惠如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4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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