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邱蓮華
- 當事人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上 訴 人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被 上訴 人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於同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