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
- 上訴人
- 欣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廷
- 上訴人
-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