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

上訴人
欣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訴人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