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94號

追繳減價暨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94號

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紓
被告
中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減價暨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簡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