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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雅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格連杜曼股份有限公司、温敏能、林定豪及張文欽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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