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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崨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周昭君
被告
被告
魏鴻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借款契約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崨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崨崴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18日邀同被告周昭君、魏鴻濱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放款帳號為126710006836、126710006843),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22日起至107年8月22日止,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即本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43%(目前合計年息為1.07% +3.43%=4.5%)機動計算。兩造復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據。

(二)詎被告崨崴公司自105年11月22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且依台灣票據交換所提供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所示,其使用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未清償註記,爰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1款及個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4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周昭君、魏鴻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被告僅繳款至105年12月21日未全數清償,尚欠本金282萬7,921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台灣
    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簡易資料查及交易
    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
    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
    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
    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
    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崨威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
    清償,自應如數清償,而被告周昭君、魏鴻濱既擔任被告崨
    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崨崴公司就前
    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新臺幣)  │                │(年息%) │率                │
├──┼─────┼────────┼─────┼─────────┤
│1   │2,827,921 │自105年12月22日 │          │自106年1月23日至清│
│    │元        │起算至清償日止  │    4.5   │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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