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7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富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貴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保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70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